以多糖类、多肽类、核酸类等大分子化合物为活性成分的保健食品,其产品质量控制要求有哪些?
答:以多糖类大分子化合物为活性成分的保健食品,其多糖生物活性较强的,应选择相对明确的成分为标志性成分,不宜一概以粗多糖为标志性成分。
以大宗食品为原料提取多糖类物质的多糖类保健食品,申请人应提供多糖类物质详细的制备工艺、质量标准、组成比例、分子量等研究资料,同时应说明其结构特点与功能相关性。以多肽类、核酸类等大分子化合物为活性成分的保健食品应参考上述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TAGS:
多肽 核酸 糖类 食品安全 保健食品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牡丹江市召开第四季度食品安全风险会商会议
下一篇: 太原市食安办组织召开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第三十三次调度会